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國家為了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實
施的一項政府行政審批制度。一方面,政府通過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并對產品質量進行型式試驗和全項目抽樣檢驗,審查企業是否具備連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政府頒發證書,準予生產。另一方面,通過執法監督對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以及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予以查處。因此,生
產許可證制度是政府依法對產品質量實行強制管理的一項有效措施。
1、生產許可證管理體制及相關職責
目前,全國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體制是,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行業部門、協會參與,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依法查處。具體是: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概括起來為五個統一,即一是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修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工作文件,商有關部門統一制定
并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二是統一批準設立產品審查部、審批產品實施細則、批準產品檢驗單位;三是統一組織審查部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進行審查;四是統一向符
合條件的企業頒發證書并公告獲證企業名錄;五是統一組織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和對無證企業的查處等。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做好相關領域的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有:一是提出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項目建議;二是按照總局要求起草相關產品
標準和技術規范,根據需要起草實施細則;三是向總局推薦相關產品審查和產品質量檢驗單位;四是確認符合取證條件企業名單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有:一是受理企業申請;二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細則的宣貫和對企業的審查;三是將相關材料上報國
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四是負責組織所轄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轄區的無證產品查處和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等。目前,全國31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除西藏外均設立了工業產品生產
許可證辦公室。
產品審查部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有關部門確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設立,主要負責起草各類產品實施細則。產品實施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發布。除省(自治
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查的產品外,其他產品的實施細則宣貫和企業審查工作由審查部負責,并將相關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的檢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并發布,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并依法出具合格的檢驗報
告。
2.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程序
①申請。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目錄,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填寫統一的申請書。根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
監督局代收審查費和公告費。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后,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審查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審
查和產品抽封樣。
②審查。
產品審查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取證企業進行工廠條件審查,主要審查企業連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以確認它是否符
合發證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必須具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必須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根據規定進行檢驗,并出具合法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④審核發證。
企業工廠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檢驗完成后,由產品審查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符合發證要求的企業的申請書、生產條件審查報告、產品質量檢驗報
告等相關材料匯總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3、發證后的監督管理
根據《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目前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采取國家監督抽查、地方監督抽查和日常執法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年度監督審查等方式。
對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以及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規范
一、項目名稱: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
三、許可范圍: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產品;
(四) 安全網、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四、許可條件: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五、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獲得許可。
六、實施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七、許可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向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3) 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 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
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
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
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1)申請事項不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的;(3)企業被吊銷過生產許可證,3年內申請同一類產品生產
許可證的;(4)申請企業原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所取得的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消,其3年內再次提出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申請的;(5)申請企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出
申請,經查實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內再次提出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申請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二) 企業實地核查
1、根據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組織審查。
2、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4、審查組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5、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
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 產品抽樣與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2、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3、檢驗機構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4、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 審定和發證
1、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企業申
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部;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部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2、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3、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4、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
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1、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2、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3、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按上述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
料。
4、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六) 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1、委托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的產品;(2)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品涉及產業政策的,應符
合產業政策有關要求;(3)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2、受委托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品;(2)已獲得生產許可證;(3)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
工合同并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3、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并分別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二份;(2)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4)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
行必要的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八、許可期限:
1、對于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情況,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可在70日內完成審定發證工作(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期限);
2、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情況,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可在70日內完成審定發證工作(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期限)。
九、審批結果公開:
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和《中國質量報》上陸續公告獲證企業名單及有關信息。
十、收費:
1、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2) 收費項目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1992]價費字127號);
(3) 審查收費標準:《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
(4) 檢驗收費標準:《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
知》([1992]價費字49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793號)。
2、計費單位
(1)審查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公告費本著節約原則據實收取,每個企業收取400元;
(2)產品檢驗費: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各類產品檢驗收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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